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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宗县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推广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广使用技术成熟、性能合理、质量安全的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规范引导市场应用,提高节能建筑质量和节能效果,根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广宗县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广宗县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建设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场材料质量管理的通知》(宁建质字〔2011〕14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监管需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是指用于建筑中有节能效果的材料及配套辅助材料、部品、设备及集成系统(下简称节能产品)。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不得使用国家和省建设主管部门明令淘汰禁止的产品,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能产品,应提前备案,可按规定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四条 南京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革节能办)负责本市节能产品的备案及监督管理。
第二章 备案申请范围及条件
第五条 需备案的节能产品范围:
(一)建筑用保温隔热材料
(二)墙体保温系统(含墙体内/外保温系统、墙体自保温系统、复合夹心保温系统);
(三)屋面保温隔热系统;
(四)门窗、幕墙及建筑外遮阳部品;
(五)其他新型建筑节能产品。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使用的节能产品,由其生产企业或最终系统集成供应企业自愿向市墙革节能办申请备案。并达到以下一般性要求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证照齐全),注册资金在人民币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采用现场喷涂、现场湿法粉饰作业成型的保温材料的系统集成供应企业还应具有建筑装饰装修施工资质;
(二)节能产品符合国家、省相关产业政策,生产工艺与设备先进,配套完整,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和供货能力(生产规模按照不同产品另有要求);
(三)具有健全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有产品专项检测实验室及满足要求的检测设备,具备原材料检验和产品出厂检验能力,配备产品生产相对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市级或以上专业培训上岗证)和管理人员;
(四)节能产品尚未制定国家及省级产品标准的,企业应编制产品企业标准并经过(设区)市级或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标准审查备案;
(五)节能产品应用尚未制定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的,须通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专项论证,可申请6个月时效的临时性备案;
(六)新扩改建产品生产线需有区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环评报告书或环评报告表及完成后环保验收报告,换证有区级以上环境检测机构出具的最新年度污染物排放报告。
第三章 备案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
第七条 备案申请材料:按下列要求并依封面、目录(页码)、材料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不能提供原件的复印件需加注说明并盖企业公章:
(一)南京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企业简介;
(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四)申请企业法律责任声明书(附件二);
(五)产品技术与应用报告(技术来源、技术构成、性能指标、生产与应用等);
(六)工艺流程图及主要生产设备清单(附设备规格型号、性能参数、照片影印件);
(七)施工安装说明;
(八)执行的产品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图集;
(九)有效期内节能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十)实验室检测设备清单(附仪器规格型号、参数、精度)及年度检定校准合格证;
(十一)产品质量检验员岗位资格培训证书(复印件)(至少2名以上);
(十二)新扩改建生产线的企业提供环保部门批准的环评报告(环评表)及验收报告、已建企业提供环保部门最近年度环境检测报告;
(十三)外地节能产品还需提供当地市级或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改节能机构同意备案(认定)意见,并取得《江苏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认定书》。
第八条 备案程序:
(一)受理:申请企业按第七条要求向所在区墙改办递交备案申请资料,由区墙改办进行格式审查、核验原件,城区企业直接报市墙革节能办(材料科);
(二)审核:组织专人进行资料审查,必要时现场检查,涉及新材料、新技术的组织专家综合评审;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或未通过评审的,做出一次性告知,并退回申请材料;
(三)产品抽检:有资质检测机构进行现场封样并检测;
(四)公示(5个工作日):对通过审核及产品抽检合格的节能产品在正式备案前进行网上公示,接受举报质疑;
(五)发证及网上公告:公示期满无异议,市墙革节能办颁发《南京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证书》(以下称《备案证书》),并网上公告。
第九条 节能产品备案申请每月受理,受理截止日为每月15日。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 日常监督
(一)推广发布。对取得备案证的节能产品列入备案节能产品推广目录,网上发布;
(二)定期检查。每半年对在我市生产和应用的节能产品开展一次随机质量抽检,抽检面不低于50%。抽检不合格的,通知建设单位和生产企业,停止使用和销售,通报工程质量部门,按有关规定限期整改;
(三)诚信公示。设立产品质量与企业诚信公示榜,抽检及检查结果网上公布;
(四)取得《备案证书》的生产企业须按季度及时向市墙革节能办上报《南京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应用统计季报表》(见附件三)。
第十一条 《备案证书》管理
(一)《备案证书》有效期为二年。
(二)取得《备案证书》的生产企业,其生产规模、生产场所、生产工艺、系统配套产品及生产设备有所变更,须进行重新申报备案。
(三)企业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市墙革节能办提出复审换证申请,经复审合格的予以换发新证。
(四)《备案证书》临时注销,整改期将临时收回,并在网上推广目录中标注;
(五)《备案证书》的注销,属于有下列情况者:
1.生产企业已注销;
2.逾期(经)未申请复审换证;
(六)《备案证书》吊销。有下列情况者:
1.拒绝抽检、一年内产品两次抽检不合格或整改复检后仍不合格的;
2.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被质检(监)部门查处通报的;
3.经查实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备案证书》的;
4.伪造、涂改《备案证书》或将《备案证书》转让转借他人使用的行为;
5.不按时填报统计应用报表或在报表填写中弄虚作假的;
6.备案有效期内,节能产品被国家和省列为明令淘汰的;
《备案证书》一经吊销,两年内不予重新申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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